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武漢市科技專家庫建設與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在科技創新中的作用,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水平,現將《武漢市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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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科學技術局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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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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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武漢市科技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建設與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在科技創新中的作用,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水平,按照《國家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國科辦創〔201725號)、《湖北省科技計劃項目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鄂科技廳字〔20223號)和武漢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專家庫匯集各領域高層次人才服務武漢市科技計劃評審論證和評估咨詢等科技管理工作,參與科技發展戰略、規劃、政策的研究和擬訂工作,為全市科技創新活動提供智力支撐。

第三條??按照廣泛征集、分類管理、動態調整、規范使用的原則集中統一建設與管理。

第四條??市科技局是專家庫的管理部門,負責專家庫建設的總體部署和統籌協調,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和管理制度。武漢市科技項目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項目中心”)負責具體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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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專家分類及入庫條件

第五條?專家庫主要由武漢市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行業管理部門中具有較強專業知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組成。專家分為技術、管理和經濟三大類別。

第六條?入庫專家應該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和專業條件:

(一)基本條件

1、政治立場堅定,熱愛科技事業,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操守,無不良科研誠信和社會信用記錄;

2、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獨立、客觀、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工作職責;

3、有較高的專業學術水平,有較強分析研判能力,熟悉所屬領域或行業的最新科技動態,熟悉相關政策、標準和法律法規;

4、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法定退休年齡大于65周歲的,從其法定退休年齡),在時間和精力上能夠保證完成相關科技評審評估活動。對于二級及以上專業技術級別的專家,可適當放寬年齡條件。

(二)專業條件

1、技術類。從事基礎研究、科技研發、產業創新等方面工作,具有較高專業水平的專家。原則上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2)取得專業技術高級資格或水平證書;

3)作為項目(課題)負責人承擔過國家或省、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

4)國家或省部級科技獎勵獲得者;

5)經認定的市級(含)以上各類高層次人才;

6科技領軍企業、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或技術骨干。

2、管理類。從事發展規劃、發展戰略、政策研究、決策咨詢、行政管理、企業管理、項目管理等方面工作,熟悉國家、省、市科技創新政策和規劃,具有豐富的科技管理、企業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經驗的管理人員。原則上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科技領軍企業、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等科技型企業、行業協會學會的高級管理人員;

2)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大學科技園、市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高級管理人員;

3)高校、科研院所、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專業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

4)市級(含)以上新型研發機構、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的高級管理人員

5)從事知識產權管理、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等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

具有豐富科技行政管理經驗的人員,根據實際需要,可適當放寬條件。

3、經濟類。熟悉科技經費管理制度,從事財務核算、審計的專業會計人員或資本市場、銀行信貸、創業投資等金融機構的專業人員。原則上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高級經濟師、注冊會計師;

2)市屬及以上高校、科研院所、三甲醫院,大型國有企業、上市公司等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

3)在銀行、證券、保險、天使投資或創業投資等金融機構具有5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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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以專家身份獨立提出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

(二)有權拒絕參加自己不熟悉專業技術領域的評審或咨詢活動;

(三)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獲取合理的勞務報酬;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專家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職業道德,公正、公平、客觀和科學地進行評審評估,主動回避可能影響公正客觀作出評判意見的情形;

(二)對所簽署的評審評估意見負責;

(三)對所知悉的科技工作決策事項及資料有保密的義務,對參與評審評估工作的項目、成果資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外傳、發表或轉交他人;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評項目有關單位、個人的饋贈、宴請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個人信息發生變動時,應及時登錄系統更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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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專家入庫和出庫

第九條??專家入庫采取公開征集、定向邀請和交換共享三種方式。

(一)公開征集。市科技局常年公開征集專家入庫。申請人可由本人登錄市科技局網上辦事大廳,在線注冊填寫個人完整準確信息,提出入庫申請,并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經所在單位審核后予以推薦,項目中心對專家信息校驗分類審核后入庫。

(二)定向邀請。市科技局可以根據評審評估活動對專家的實際需求,在征求專家本人同意后,項目中心對專家信息進行校驗分類審核后入庫。

(三)交換共享。市科技局通過與國內外各類專家庫建設方簽訂協議的方式,按照協作共享的原則積極吸納符合條件的高層次及特定技術領域專家入庫。

第十條??專家學科劃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科分類與代碼國家標準》(GB/T13745-2009)。

第十一條??專家個人申請信息填寫應準確、完整、全面,上傳必要的資格認定文件。專家信息填報不符合要求的,審核不予通過。

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應予以出庫:

(一)本人申請不再擔任專家的;

(二)因超齡等個人原因不符合專家入庫條件的;

(三)存在嚴重科研失信行為的;

(四)擅自披露科技評審評估活動所涉及的內容、過程和結果等重要信息的;

(五)不公正履行專家職責,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當利益行為的;

(六)觸犯法律、法規被追究責任的;

(七)其他不適宜履行專家職責的情形。

第十三條??對經認定屬于退出專家庫情況的專家,項目中心核實專家出庫情形后,告知專家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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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專家庫使用

第十四條??評審評估專家的組成,必須充分考慮專家的單位代表性和專業互補性,加大對青年科學家的使用,并遵循公正性、權威性、配置合理性、回避原則。

第十五條?除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審外,市級財政經費支持的科技計劃項目立項評估、論證、項目評審、中期評估評價、結題驗收、成果評價及其他科技計劃項目咨詢活動所需的本地專家,原則上按照本辦法要求從專家庫中選取使用。

第十六條?專家遴選一般采取隨機抽取方式:

(一)申請??依據評審項目的要求和條件,使用專家單位于項目評審前三個工作日按學科分類提出專家遴選需求,設定遴選條件,向項目中心提交《專家遴選申請表》。

(二)抽取??根據《專家遴選申請表》,項目中心按照1:2的比例隨機抽取專家,如確認參與專家數量不足的,則按不足數量的1:2再次隨機抽取,直至滿足專家數量要求。

(三)歸檔??已確認落實的專家名單由項目中心負責歸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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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專家評價

第十七條??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要求,科技評審評估活動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專家使用單位應從業務水平、工作態度、質量規范等方面對專家履職情況進行評價。

十八??履職情況評價分為優秀、合格、差三個等級。專家履職情況將作為后續專家選取和使用及專家庫動態管理的重要參考。

(一)嚴格遵守科技評審評估工作相關規定,以客觀獨立、公平公正和嚴肅科學的態度高質量完成科技評審評估工作的,評價為優秀。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價為差:

1、接受邀請后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科技評審評估活動,或未及時告知的;

2、無故遲到或在評審評估過程中擅離職守,嚴重影響科技評審評估工作開展的;

3、自行其是,未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科技評審評估規則進行評判的;

4、存在明顯傾向性或歧視性評價,且拒不說明理由或經核實無正當理由的;

5、與項目單位有直接或重大利害關系,在接受評審評估邀請時未主動提出回避的;

6、存在擅自披露科技評審評估活動所涉及的重要信息、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當利益行為等嚴重違反科技評審評估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的。

(三)不具備優秀等級條件,且不屬于差所列情形的,評價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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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條??專家以身份證號碼或有效證件號碼作為用戶名的唯一標識,個人信息與所在單位或推薦單位關聯。

第二十一條??對入選專家庫的專家,分類別、分領域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專家所在單位要認真履行法人主體責任,加強專家信息審核,及時向市科技局報告專家學術失范、違法違紀等重大事項。如因單位審核不力、報告不及時,給評審評估活動造成重大影響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計入單位誠信檔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取消單位推薦資格等處罰。

第二十三條專家應帶頭弘揚科學家精神,嚴守科研道德與誠信規范,遵守有關回避與保密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因專家個人的違法、違規等行為對有關單位造成損失的,由涉事專家本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采取交換共享入庫的專家在評審活動中存在嚴重科研誠信和違法違規行為的,由項目中心報送原專家庫建設方按其管理辦法和程序處理。

第二十五條??加強對專家履職工作的監督管理,發現專家在科技項目評審(咨詢)活動存在請托行為的,依照《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咨詢)工作中請托行為處理規定(試行)》(國科發監〔2020〕360號)等有關規定處理,終止專家的評審評估活動,對專家予以出庫,通報專家所在單位。

第二十六條??強化信息系統建設,建立痕跡管理機制,對專家抽取、專家評審、專家回避、專家評價等活動全程操作留痕,做到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保障信息安全,嚴禁私自復制、下載、泄露、轉讓或出售專家庫中的信息和資料,對違反者將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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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235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市科技局關于印發《武漢市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武科規【2023】1號).pdf